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隆平重庆市建光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8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131394D。
法定代表人:孙国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建光石材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2-8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542687072。
法定代表人:范其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平,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建光石材厂、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4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雯雯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雪
书 记 员 刘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