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民初86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全,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由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石燕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7层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忠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小杰
书 记 员 徐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