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与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1179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城后村四社。 经营者:**,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7层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彬。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