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1179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城后村四社。
经营者:**,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7层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彬。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