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滨湖世纪城临滨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7774M(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询了***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均未查获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经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甘超
审判员杨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