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恢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939号。组织机构化码73720344-3。
法定代表人:潘敏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正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583号。组织机构代码06995022-3。
法定代表人:孔耀辉,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正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02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