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5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7203443E。
法定代表人:潘敏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迅腾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店子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86052640M。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迅腾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东营市迅腾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3月16日、5月6日、6月15日、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市迅腾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等信息。2021年2月2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市迅腾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的银行账号,冻结的账号内存款余额较小,不足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东营市迅腾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土地。
4、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市迅腾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行悬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00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3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