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29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天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区环城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728171929。
法定代表人:钱昌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仁和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365558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天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天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0元,并承担执行费22559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2、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心城××室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均暂无法处置。
3、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营业地点。
4、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祥祥
书记员 孙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