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执2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和时代广场2幢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365558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50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8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1973元。本院于2022年05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小未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金瑞中心城1幢908室不动产已多次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
2、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工商登记、商业保险、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3、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地有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廷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成 丽
书 记 员 孙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