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02民初7909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安徽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截止起诉日的利息约2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系联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27日,被告以工程建设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2%。原告于当日将300万元转账至***账户。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没有归还。2017年12月5日,经原告与***结算,***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并注明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在借条的具条人处加盖了联赢公司公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综上,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
3、借条、个人账户明细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原告将该笔款项汇入被告银行帐户的事实。
二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7日,***向***借款3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300万元汇入***的账户。2017年12月5日,***与联赢公司重新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个人借用,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在具条人处有***的签名及联赢公司印章。此后,该借款一直未归还,***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借款300万元,有***出具的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于2017年12月5日重新向***出具借条时,承诺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现期限已届满,***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联赢公司在借条的具条人处加盖公章,系债的加入,其同意对***所欠借款承担责任,现***要求该公司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要求二被告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60元,由被告***、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太玲
人民陪审员 徐应凤
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