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5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0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04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