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皖1802执8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13元,并承担执行费2935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办事处正东村马桥组5-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8××××××××。
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仁和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365558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