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天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区环城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728171929。
法定代表人:钱昌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仁和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8365558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天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天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联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0元,并承担执行费22559元。现查明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心城××室房产登记在***名下,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心城××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祥祥
书记员 孙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