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佳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8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青年路老中街水晶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90786640U。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汇源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R1TEXB。

法定代表人:戈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肥西支行(开户账号:17×××00)、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开户账号:34×××98)、在徽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开户账号:22×××02)的存款合计1900000.00元,现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名下在中国银行肥西支行(开户账号:17×××00)内的存款已足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开户账号:34×××98)、在徽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开户账号:22×××02)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天鹅湖支行(开户账号:34×××98)、在徽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开户账号:22×××02)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建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