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财保244号
申请人: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汇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R1TEXB。
法定代表人:戈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青年路老中街水晶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90786640U。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中华路**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2191L。
法定代表人:钱程,镇长。
申请人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所享有的工程款190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或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所享有的工程款1900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期限三年)或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0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张成林与王云共有的位于宿州市,磬云路以东上河城小区23#楼03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胡雪萍名下宿州市西昌路132号1号楼0107室(房地权宿字第××号),期限三年。
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州顺达劳务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