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01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佳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1302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1302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书文头部分补正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主体部分**个人信息补正为“**,女,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淮海南路108号6栋1单元1室。”
审判员  范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