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7337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青年路老中街水晶城4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90786640U。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160000元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单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