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7337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青年路老中街水晶城4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90786640U。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160000元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单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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