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青年路老中街水晶城4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3民终26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20)皖1302执保1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第的存款,但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