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青年路老中街水晶城4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3民终26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20)皖1302执保1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第的存款,但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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