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02民初20102号
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青年路老中街水晶城4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埇桥区符离镇中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葛 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