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河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880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四川山河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2号1-2幢16层5号。
法定代表人:赵野。
原告***、***与被告四川山河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