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鑫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7民初7177号
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朝晖,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鑫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宁国鑫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杨君明。
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9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6.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 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董丽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