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5470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工业聚集区(048县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28534。
法定代表人:靳仲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736824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1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毕书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