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5470号
申请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工业聚集区(048县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28534。
法定代表人:靳仲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金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6973682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金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安徽金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毕书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