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22民初6605号
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路交口西北角万国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332800。
法定代表人:张仁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春路瑶海综合大市场3号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2949226R。
法定代表人:李治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观松,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宗贵,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智达公司)与被告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瑶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被告瑶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观松、项宗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瑶海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71764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122640.96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此后部分按1.2%/月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5894404.96元;二、判令原告在上述工程款4771764元限额内对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玻璃幕墙工程和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庭审中,因瑶海公司对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玻璃幕墙工程及增项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及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的增项工程的工程价款提出异议,智达公司在庭审后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瑶海公司向原告智达公司支付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的工程款3495000元,并以3495000元为基数,按照1.2%/月标准,支付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判令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3495000元限额内,对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智达公司与瑶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智达公司承包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玻璃幕墙工程,工程内容为2#楼外立面玻璃幕墙及其范围内的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2#楼东立面、南立面、北立面玻璃幕墙范围;工程暂定价为290万元,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际调整,合同价施工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范围(详见合同附件预算书),如有合同价之外的变更、签证、结算时按实结算。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85%;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结算审计结束,审计结束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满二年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无息);如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结算审计未结束(因双方因争议而影响审计结算,审计时间相应顺延),视为认同承包人所报工程结算总价,即为工程定案价(工程结算价款)。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月利息1.2%支付违约金。
2019年4月26日,智达公司与被告签订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智达公司承包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内容为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2#楼红星美凯龙设计范围内的装修安装工程。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为950万元,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不调整,合同价施工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范围(包含安装、室外玻璃幕墙砂岩、一层舞台),如因被告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时,增减部分结算时按实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85%;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结算审计结束,审计结束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满二年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无息);如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结算审计未结束(因双方因争议而影响审计结算,审计时间相应顺延),视为认同承包人所报工程结算总价,即为工程定案价(工程结算价款)。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月利息1.2%支付违约金。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智达公司按约履行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经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进行初步验收后,智达公司就初步验收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毕经被告确认后于2019年12月30日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书》。但被告在收到智达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至今一直未能进行审计。另,被告也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价款。
原告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并提交竣工结算材料,但被告一直未能进行审计,也未能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价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瑶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辩称:智达公司不能证明瑶海公司已经收到合规竣工结算文件,主张瑶海公司审计违约不成立;根据合同约定,结合智达公司发票提供情况,主张瑶海公司工程款支付违约亦不成立;本案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约定按约结算,原告主张按送审价结算不成立;案涉工程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且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定期限,该项主张不应支持。
庭审中,各方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认定:
2019年4月1日,智达公司与瑶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智达公司承包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玻璃幕墙工程,工程内容为2#楼外立面玻璃幕墙及其范围内的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2#楼东立面、南立面、北立面玻璃幕墙范围;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90天,开工日期2019年4月1日(以开工报告为准);工程暂定价为290万元,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际调整,合同价施工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范围(详见合同附件预算书),如有合同价之外的变更、签证、结算时按实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85%。瑶海公司就该工程委托的监理单位为安徽科信监理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智达公司与被告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智达公司承包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工程内容为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2#楼红星美凯龙设计范围内的装修安装工程;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90天,开工日期2019年4月28日(以开工报告为准);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为950万元,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不调整,合同价施工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范围(包含安装、室外玻璃幕墙砂岩、一层舞台),如因被告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时,增减部分结算时按实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85%;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结算审计结束,审计结束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满二年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无息);如乙方(智达公司)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甲方(瑶海公司)结算审计未结束(因双方因争议而影响审计结算,审计时间相应顺延),视为认同承包人所报工程结算总价,即为工程定案价。乙方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提供等额的税务发票,因未提供发票或者发票不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发包人违约(未按约支付结算价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月利息1.2%支付违约金。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承包人所施工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移交,对工期进行最终考核,如出现合同工期滞后,最终工程结算价将下浮10%,并承担因延期给甲方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收集、整理工程各环节的技术、管理资料。……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自身备案资料一套,否则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工程决算审计后,最后10%的工程款不支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瑶海公司就该工程委托的监理单位为安徽科信监理建设有限公司。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智达公司从2019年4月初起进场施工,2019年12月23日,合同双方及监理单位就全部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安徽科信监理建设有限公司就已完工程中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部分提出整改要求。2019年12月30日,智达公司向瑶海公司提交寿县瑶海大市场红星美凯龙内、外装饰决算文件,其中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玻璃幕墙工程结算报价300.6975万元,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报价1021.4789万元,安徽科信监理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龙圆圆签收了上述决算文件,但瑶海公司一直未对工程款审计确认。
2020年12月14日,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寿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了《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1#2#楼建设工程、寿县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结果公示》;2021年1月13日,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寿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了《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1#、2#楼竣工备案公示》。
另查,合同履行期间,智达公司向瑶海公司提交的工程款发票有:2019年10月17日开具的450万元,2020年12月23日开具的50万元,2020年12月24日开具的800万元,累计1300万元,瑶海公司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陆续向智达公司累计支付847万元(含2021年5月26日借条记载的2万元)。智达公司认可其中246.5万元(290万元×85%)为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玻璃幕墙工程的工程款,其余600.5万元为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的工程款。因后一合同系工程价款为950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所涉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故智达公司请求支付该固定总价合同项下未支付的工程款349.5万元(950万元-600.5万元),其余部分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智达公司就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与瑶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智达公司就案涉合同内容已经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2019年12月30日,智达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文件,由瑶海公司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安徽科信监理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结合智达公司之前向瑶海公司交付的施工资料均由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签收的情况,本院认定瑶海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智达公司的竣工结算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瑶海公司应在其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再后一个月内将工程款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满二年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无息),即:截止2020年4月30日,瑶海公司应支付该合同项下工程款的95%为902.5万元,瑶海公司实际支付600.5万元,尚欠工程款302万元。结合智达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开具发票以及双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智达公司要求瑶海公司支付本合同项下欠付工程款302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2%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合同项下工程款的5%即47.5万元属于质保金,因智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准确时间,本院确定以《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1#、2#楼竣工备案公示》之日即2021年1月13日为质量保修期的起算点,因质保期未满,智达公司就该部分工程款的支付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合同系装饰装修工程,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智达公司主张在瑶海公司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瑶海公司辩称智达公司存在工期滞后以及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案资料的违约情形,依约应下浮工程总价并支付违约金的答辩主张,本院认为,对照合同约定,双方应在施工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移交后,对工期进行最终考核确定是否存在工期滞后的情形,而本案中,双方尚未对工期做最终考核,故该答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而根据相关规定,对工程资料的预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程序,现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应视为移交工程备案资料的义务已经完成,瑶海公司据此要求减付工程款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一期2#楼红星美凯龙室内装修工程款3020000元,支付违约金430048元(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以30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合计3450048元。从2021年12月22日起,以30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清偿完毕;
二、驳回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5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1530.5元,由原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30.5元,被告寿县寿春瑶海综合大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婷婷
附一: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二:本院案款账户
户名:寿县人民法院其他案款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
账号:1006********。
附三:本院诉讼费账户
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户银行:邮储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
账号: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