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36号 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肥东县梁园镇慎城家园7号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332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宣州区***69号鳌峰办事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5519060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同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东路8号,统一社用代码913201157217326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曦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曦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4070元,由***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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