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居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居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2民初11653号
原告:安徽居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嘉陵江路交口合肥万达文旅城A座未来塔26层2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38618A(1-1)。
法定代表人:曹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川,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居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风尚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风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川、龚义群,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居风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合肥瑞跃智谷科技创新产业园3#-10#楼外墙仿石干挂系统项目施工费用结算;2、判令原告仅需向被告支付剩余的清包劳务费71389.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合肥市经营多年的专业装饰企业。2020年12月26日,原告与合肥瑞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仿石干挂系统(水包砂两层)》施工合同,由原告为位于肥东××与××交口××科技创新产业××#××#楼外墙提供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项目经理朱小雷负责施工项目现场管理工作。被告闻讯后找到原告项目经理朱小雷,要求带工人进场施工。被告承诺:自己亲自做过类似项目施工工程,让原告放心。项目经理朱小雷向公司汇报后,得到原告同意。原告要求项目经理朱小雷和被告确认施工具体单价。被告经计算,书面确认了铝合金做法60元/每平方米、美纹纸做法45元/每平方米,金属漆做法35元/每平方米的具体施工单价。另外,被告还确认了施工过程中移吊篮费170元/台次。2021年9月工程施工完毕,经原告计算:被告应得668369.2元。在施工期间,原告已经支付了596980元施工费给被告及其带来的施工工人。同年,11月10日,原告通知被告来公司或项目部办理最后结算,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配合。被告带来的工人多次联系原告支付剩余施工款,但因被告拒不配合一直无法结算和支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其与原告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被告不存在配合其结算工程款的义务。首先我未和原告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原告的项目经理朱小雷不清楚部分施工环节的报价,向我咨询了解市场行情,我给出了建议,把施工流程具体做法写明,并且提醒朱小雷报价问题,但双方没有任何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事后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与合肥瑞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我无关,我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我没有配合原告结算义务。2、我系农民工,在涉案的施工项目中担任班组长,和班组内的农民工同样干活、同样领取工资,他们根据项目部的安排进行施工,其工资根据原告项目部的打卡记录计算,工资由项目部发放至每位农民工的银行卡中。工程结束后,原告拖欠农民工部分工资,经过肥东县的协调,经过原告的审核同意,由发包方合肥瑞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发放了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有50多万。2022年1月13日,我和其他农民工领到了被拖欠的工资,我与原告不存在其他决算问题。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无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其进行施工费用结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9日,案外人合肥瑞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合肥瑞跃.智谷科技创新产业园3#-10#楼外墙仿石干挂系统(水包面层)工程发包给原告居风尚公司施工,被告***系该工程项目的班组长,与班组内的工人同工同酬,班组内工人工资由原告项目部发放。工程结束后,因原告居风尚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人向政府部门反映,经过肥东县协调,农民工在被拖欠农民工工资表上各自签字确认被拖欠工资的数额,由发包方合肥瑞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发放了原告居风尚公司拖欠的工资,被告***自认其已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以上事实,有合肥瑞跃智谷科技创新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身份证、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社保记录、劳动合同、决算单据、工程款支付资料、居风尚公司与肥东瑞跃智谷产业园业主确认的最终施工造价、催告函、告知函、律师函及邮寄凭证、照片、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证人证言、被拖欠农民工工资表、银行转账单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仅作为班组组长代表民工与原告居风尚公司处的项目经理朱小雷联系,其与班组内的工人同工同酬,班组内工人工资由原告项目部考核和发放,被告***在其中并未获得额外的利益,被告***与原告居风尚公司也并没有签订分包协议表明涉案工程系被告***承包,被告***与原告居风尚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合同关系,且原告也基于该法律关系向本院主张权利,故被告***并无配合原告居风尚公司结算案涉工程施工费用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案涉工程施工费用结算,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及其其他农民工工资已经肥东县协调,由发包方合肥瑞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了农民工对应的工资,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其仅需向被告***剩余支付劳务费71389.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居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3元,由原告安徽居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良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焦文娟
书 记 员 何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