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欧阳东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666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3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欧阳东城,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2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附**。
法定代表人:赵梅婷,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欧阳东城、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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