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欧阳东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44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3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欧阳东城,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2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梅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 凌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二0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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