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财保72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申请人: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兴教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赵梅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妻子肖菊容名下车牌号神宇牌DFS3310G10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对外支付;

二、对登记在肖菊容名下车牌号神宇牌DFS3310G10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

案件受理费52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刘  兴  林

人民陪审员 帖  映  福

人民陪审员 叶  代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秋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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