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7民初348号
原告:***,男,199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霏,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66760360),住所:西昌市长安东路29号1幢1单元3层3、4号。
法定代表人:靳天云。
被告:黎滨,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鲁永洪
审判员 邹旭东
审判员 李世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凌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