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04民初1214号
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5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人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学
法官助理  唐若璘 书 记 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