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04执保71号
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双龙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12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36号案对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36号案对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的冻结;
三、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36号案对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的冻结;
四、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36号案对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广安城南支行的银行卡的冻结;
五、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36号案对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的冻结;
六、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36号案对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广安城南支行的银行卡的冻结;
七、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336号案对被申请人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法官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