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5055号 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回乡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7962850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46号1栋4**1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532966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安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