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3703号
原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斗志村十四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14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