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19号
原告: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怡,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成都新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02元,由原告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蒲迎春
人民陪审员杜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