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民初15188号
原告: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0号1楼。
法定代表人:陈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荟婷,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袁军,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筑公司)与被告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善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荟婷到庭参加了诉讼。久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善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久远公司支付拖欠装修款546000元(包含质保金3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38025元,其余滞纳金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由久远公司承担。庭审中善筑公司将第一项诉请金额调减为376405.29元,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71140.59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8日,善筑公司与久远公司签署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善筑公司负责装修久远公司位于青羊区的办公房屋,合同总价780000元,同时还对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限、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善筑公司开展装修工作,2019年4月19日向久远公司交付了案涉装修工程,并于当日通过验收。久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善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善筑公司了解到久远公司经济情况恶化,目前未实际经营,也无法联系到负责人并且还拖欠物业服务费和员工工资经营状况堪忧已不具有到期退还保证金的可能,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善筑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久远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验收移交表》、《建筑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及《久远产融办公室装修最终结算表》等证据。久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善筑公司所举证据放弃质证并认可善筑公司所作陈述,故对善筑公司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证据及善筑公司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3月8日,久远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善筑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就久远公司办公室装修工程达成一致并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32天,合同总价78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30%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移交甲方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总工程款的6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工程保修期一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后次日算起。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未付款额千分之一每日支付滞纳金。
2019年4月19日,久远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签订《验收移交表》并明确了质保期为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
2019年8月1日,久远公司与善筑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定金额为610405.29元。久远公司确认最终执行总价为610405.29元,已付进度款234000元,本次应付款至95%金额345885.03元,剩余保证金额30520.26元。
本院认为,善筑公司与久远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久远公司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总工程款的65%,现在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4月19日验收合格,但久远公司至今仅支付234000元,故久远公司应当按约将工程款支付至95%,即应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345885.03元(610405.29×95%-234000),故对善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保修期一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后次日算起,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据此,久远公司应当于2020年4月19日一次性退还剩余5%的保证金。现善筑公司主张久远公司经济情况恶化、目前未实际经营且存在拖欠物业租金和员工工资造成员工集体仲裁维权的情况,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在质保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主张返还质保金,该主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滞纳金。根据合同约定,久远公司应于竣工验收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5%,否则应按未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故久远公司应自2019年4月19日起第61日,即2019年6月20日起,以尚欠的345885.0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善筑公司支付滞纳金,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故对善筑公司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善筑公司的诉讼部分请求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45885.03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345885.03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0元,由成都善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0元,久远产融控股有限公司负担9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陆鹏
人民陪审员  刘族新
人民陪审员  邓启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保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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