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42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320825197310295332,汉族,住泗阳县泗水人家17幢3单元406室。
被执行人: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中,系该公司的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初5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95663.8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江苏民裕投资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工程款13141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835元,余款128582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
5.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泗阳县新袁镇全民创业园镇江路1号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经营。
6.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128582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二如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胡继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