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578号
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秀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洲,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泗水古城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张以华,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仇业祥,男,1976年12月0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仇业胜,男,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仇士龙,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告:王惠,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以华、仇业祥、***、仇业胜、仇士龙、王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4日,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98元,减半收取计21949元,因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应收取其25元,余款43873元退还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