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1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仇业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仇业胜,男,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0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仇业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6937550.1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323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