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奥电气(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嘉禾宝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奥电气(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8298号
原告:北京嘉禾宝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2号1幢2层2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奥电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封文秀,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嘉禾宝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奥电气(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嘉禾宝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禾宝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禾宝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青
书记员董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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