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奥电气(天津)有限公司

韩奥电气(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2909号
原告:北京嘉禾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210。
法定代表人:康子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奥电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封文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嘉禾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奥电气(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嘉禾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禾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禾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霍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青
书 记 员 龙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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