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徽商大厦A栋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7681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国税小区A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3820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13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