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25执424号
***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水务总公司:
我院受理的***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贞丰县水务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贞丰县水务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贞丰县水务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贞丰县水务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划拨629252元(含执行费8606元)。并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62064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25执4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