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震烨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综合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民辖18号
原告: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57540742,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中心闸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综合执法局(原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89号任兴商务中心C座328。
法定代表人:李文营,局长。
原告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综合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济***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2468354.9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济宁市任城区路灯养护维修采购项目,2014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原告负责任城区路灯养护维修A包项目,原合同工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1日,共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总体运行情况较好。被告在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外,又增加部分了工程。被告没有与原告另行签订相关合同,但该部分工程量已经双方共同确认,由被告出具工程量确认单。经工程造价鉴定,该部分工程量总计工程款2468354.94元,对于该部分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综合执法局系任城区行政部门,为避免行政干预,便于案件公正审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综合执法局系任城区行政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申请请求回避。为客观、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闫先东
审判员  胡召银
审判员  程海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