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1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震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中心闸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67540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震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分别于2018年2月12日、2018年5月21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有少许存款,但不足额。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任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阴衍文
审判员***
审判员*连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