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3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震烨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震烨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75407-4,住所地济宁市中区中心闸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0452482。住所地上海市嘉定马路工业园6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梁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