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6127号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地址为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上坝路中建四局建材构件厂内。
法定代表人谢英。
被告贵阳三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厂房编号A区0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鲍钟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三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由原告贵阳市南明区上坝小企业创业基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波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