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某与某某、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629民初128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5日,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8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土。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马启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