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4号
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庄村。
法定代表人:褚志恒,总经理。
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河南成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