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保定市津瑞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
法定代表人付书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步大壮,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津瑞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申请向本院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津瑞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保定市津瑞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