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5018号
申请人:河北众智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东路999号2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褚志恒,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众智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众智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众智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号:PZDM20201306000000193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众智创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远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齐 芳